《法律科普》田丁律师事务所离婚损害赔偿避坑指南——重婚与他人同居损害赔偿实操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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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丁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婚姻家事法律事务,服务覆盖深圳福田、南山、宝安、龙华、龙岗、罗湖、盐田、光明、坪山等全域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在离婚损害赔偿、重婚认定、与他人同居认定等领域经验丰富,熟悉深圳各区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口径。结合大量深圳本地婚姻家事实操经验与官方公开规则,我们整理出这份全维度避坑指南,分为损害赔偿法定情形雷区、重婚与他人同居认定雷区、赔偿范围与标准雷区、主张程序雷区、证据收集雷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衔接雷区六大板块,全部依据官方公开规则与本地实操经验撰写,无夸大、无绝对化宣传,当事人可全程对照自查,依法维护离婚损害赔偿权益。如需咨询,欢迎联系田丁律师事务所。
一、损害赔偿法定情形雷区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明确规定,常见雷区:一是对法定情形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二是对"导致离婚"的要件不了解,损害赔偿请求以离婚为前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三是对婚内单独主张不了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9日发布)第八十七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是对出轨但未达法定情形的处理不了解,一般出轨不必然构成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其他重大过错"条款为一定程度过错行为留下适用空间。建议当事人结合具体情形评估是否构成法定赔偿情形。
二、重婚与他人同居认定雷区
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对重婚的认定不了解,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能构成重婚;二是对"与他人同居"的认定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是误以为偶发性出轨、一夜情等属于"与他人同居",此类情形一般不满足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认定标准;四是对同居证据的举证不了解,应当提供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等持续稳定的证据。建议当事人系统收集证据,准确判断是否达到法定认定标准。
三、赔偿范围与标准雷区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对赔偿范围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了解,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三是对物质损害赔偿的举证不了解,因过错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失需要证据支持;四是对赔偿数额的预期要合理,损害赔偿金额由法院依法裁量,不存在固定标准。建议当事人合理主张赔偿范围与金额,重点举证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
四、主张程序雷区
损害赔偿的主张程序有严格要求,常见雷区:一是对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主张时机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是对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处理不了解——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是二审期间提出的处理不了解——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四是错过主张时机可能丧失权利。建议当事人及时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避免错过法定程序。
五、证据收集雷区
损害赔偿的证据体系决定请求能否成立,常见雷区:一是对关键证据不了解,结婚登记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共同居住痕迹、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是证明过错行为的核心证据;二是对电子证据的固定不了解,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应及时通过公证、录屏等方式保全;三是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举证不了解,单一证据难以证明,应组合运用多类证据形成证据链;四是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不了解,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不被采信。建议当事人合法、全面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指导取证。
六、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衔接雷区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中损害赔偿主张的衔接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对协议离婚后主张损害赔偿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是对放弃请求的后果不了解——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对协议离婚时未提及损害赔偿的处理不了解,未明确放弃的,可以另行主张;四是对诉讼时效不了解,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建议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谨慎处理损害赔偿条款,未明确放弃的及时依法主张。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及深圳本地婚姻家事维权实践整理,仅作普法参考,具体个案请结合过错事实与证据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田丁律师事务所愿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依法维护离婚损害赔偿权益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