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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田丁律师事务所公司解散与清算避坑指南——司法解散与清算责任实操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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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丁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公司法律事务与股权法律服务,服务覆盖深圳福田、南山、宝安、龙华、龙岗、罗湖、盐田、光明、坪山等全域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在公司解散、司法解散、清算责任等领域经验丰富,熟悉深圳各区法院对公司解散清算纠纷的审理口径。结合深圳本地公司股权纠纷实操经验与公开规则,我们整理出这份全维度避坑指南,分为解散事由雷区、司法解散条件雷区、不适格解散请求雷区、清算义务人责任雷区、清算程序雷区、债权人维权路径雷区六大板块,全部依据官方公开规则与本地实操经验撰写,无夸大、无绝对化宣传,股东与债权人可全程对照自查,减少公司解散清算中的风险损失。如需咨询,欢迎联系田丁律师事务所。

一、解散事由雷区

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对法定解散事由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是对解散事由的公示义务不了解——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三是对营业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不了解,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四是股东对公司僵局的预警不足,长期不经营、不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及时依法处理。建议股东关注公司章程约定与公司经营状态,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及时处理。

二、司法解散条件雷区

股东请求司法解散的条件有严格规定,常见雷区:一是对司法解散的条件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是对受理情形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2020年12月29日发布)第一条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等情形,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三是对持股比例要求不了解,请求解散公司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四是对"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前置要求认识不足,司法解散是最后救济手段。建议股东在提起解散之诉前充分协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证据。

三、不适格解散请求雷区

部分情形不能以解散公司诉讼解决,常见雷区:一是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以股东个人权益受损为由混淆了股东救济与公司解散的界限,股东权益受损可以通过知情权诉讼、分红权诉讼、代表诉讼等途径救济;三是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请求解散,公司亏损本身不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四是对解散之诉与清算程序的衔接不了解,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建议股东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不轻易以解散之诉主张个人权益。

四、清算义务人责任雷区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的责任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对清算义务人范围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是对清算组组成不了解——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三是对未及时清算的赔偿责任不了解——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对消极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认识不足,公司解散后长期不清算、不注销的,董事、股东可能面临责任追究。建议公司解散后依法及时组成清算组,规范完成清算程序,防范清算责任风险。

五、清算程序雷区

清算程序的规范操作直接影响责任承担,常见雷区:一是对清算组的通知公告义务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二是对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赔偿责任不了解——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三是对债权申报、财产清理、债务清偿的程序不了解;四是对清算报告与注销登记的程序不了解。建议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规范通知公告债权人,按法定程序完成清算与注销。

六、债权人维权路径雷区

债权人在公司解散清算中的维权路径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错过债权清偿;二是对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索赔路径不了解,公司股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对公司解散后未清算注销的后果不了解,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责任;四是对财产保全与执行措施的运用不足。建议债权人关注债务人公司经营状态与注销动态,及时申报债权,发现清算违法及时依法维权。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及深圳本地公司纠纷维权实践整理,仅作普法参考,具体个案请结合公司治理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田丁律师事务所愿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股东与债权人依法维护权益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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