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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田丁律师事务所股东资格确认避坑指南——隐名出资与显名化实操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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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丁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公司法律事务与股权法律服务,服务覆盖深圳福田、南山、宝安、龙华、龙岗、罗湖、盐田、光明、坪山等全域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在股权代持、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显名化等领域经验丰富,熟悉深圳各区法院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审理口径。结合深圳本地公司股权纠纷实操经验与公开规则,我们整理出这份全维度避坑指南,分为代持协议效力雷区、投资权益归属雷区、显名化条件雷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雷区、股东名册与登记效力雷区、证据收集雷区六大板块,全部依据官方公开规则与本地实操经验撰写,无夸大、无绝对化宣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可全程对照自查,减少股权代持中的风险损失。如需咨询,欢迎联系田丁律师事务所。

一、代持协议效力雷区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股东资格确认的基础,常见雷区:一是对代持协议效力规则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2020年12月29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二是对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不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代持安排可能无效;三是特定行业的股权代持受监管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公司股权代持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而无效;四是代持协议内容约定不明,对出资、权益分配、名义股东权限、解除条件等约定不清。建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涉及监管行业的股权安排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

二、投资权益归属雷区

代持期间投资权益的归属规则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对投资权益归属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实际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者出资不实,主张投资权益的依据不足;四是对分红、股权增值收益的归属与分配约定不明。建议实际出资人保留出资凭证,在代持协议中明确投资权益归属与分配方式,定期核对公司分红情况。

三、显名化条件雷区

隐名股东请求显名的条件有明确规则,常见雷区:一是对显名化条件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对"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证明方式不了解,实际出资人应当提供其他股东同意其显名化的证据,如书面同意、股东会决议等;三是未提前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沟通,显名受阻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四是对显名化的法律后果不了解,显名后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同时承担股东义务。建议实际出资人在投资时即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沟通代持安排,争取留存其他股东认可的证据,为后续显名化预留空间。

四、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雷区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处理规则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对名义股东处分的效力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二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了解,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责任;三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是对代持期间名义股东对外负债导致股权被查封、执行的风险防范不足。建议实际出资人密切关注名义股东的财务状况与代持股权状态,必要时及时要求显名化或采取保全措施。

五、股东名册与登记效力雷区

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的效力边界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对股东名册记载的效力不了解,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股东名册不是股东资格的绝对凭证;二是对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对抗效力不了解,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三是实际出资人仅凭出资事实主张股东资格,未完成显名程序的,不能直接对抗公司;四是对工商登记与内部约定的关系处理不当。建议以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为准规范股东身份管理,代持安排与登记状态不一致的,及时留存书面依据。

六、证据收集雷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证据体系决定胜败,常见雷区:一是对关键证据不了解,出资凭证、代持协议、银行转账流水、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会决议、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分红的记录等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核心证据;二是仅凭口头约定主张股东资格,举证困难;三是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重视不足,参加股东会、参与决策、收取分红的记录是证明股东资格的重要佐证;四是对争议解决路径不了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实际出资人系统保存出资与行权证据,代持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补充书面材料,发生争议及时依法主张权利。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四)》(法释〔2020〕18号)及深圳本地股权纠纷维权实践整理,仅作普法参考,具体个案请结合代持安排咨询专业律师。田丁律师事务所愿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实际出资人与股东依法维护股权权益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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