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田丁律师事务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避坑指南——物业费与服务质量争议实操攻略
- 浏览:1
田丁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物业服务与业主权益法律服务,服务覆盖深圳福田、南山、宝安、龙华、龙岗、罗湖、盐田、光明、坪山等全域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在物业费催缴与抗辩、服务质量争议、业委会选聘解聘、维修资金使用等领域经验丰富,熟悉深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深圳各基层法院对物业服务纠纷的审理口径。结合本地物业服务实操经验与公开规则,我们整理出这份全维度避坑指南,分为物业服务合同效力雷区、物业费支付雷区、服务质量争议雷区、违规收费雷区、选聘续聘解聘雷区、公共收益与特殊情形雷区六大板块,全部依据官方公开规则与本地实操经验撰写,无夸大、无绝对化宣传,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均可全程对照自查,减少物业服务纠纷风险。如需咨询,欢迎联系田丁律师事务所。
一、物业服务合同效力雷区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是纠纷解决的前提,常见雷区:一是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不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物业服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据该法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是物业费标准与服务范围约定不明,双方各执一词。建议业主与物业公司明确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二、物业费支付雷区
物业费支付是物业服务纠纷的核心争议,常见雷区:一是业主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二是物业公司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依据该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三是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是对公共区域水电损耗等费用分摊规则不清。建议业主依法缴纳物业费,对服务瑕疵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物业公司依法催收。
三、服务质量争议雷区
服务质量不达标是业主抗辩的主要理由,常见雷区:一是服务质量标准约定不明,难以认定物业是否违约;二是以个别服务瑕疵为由拒付全部物业费,主张难以获得支持;三是对物业服务人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造成业主损害的责任追究不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四是对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不清楚——依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议业主保留服务质量瑕疵证据,依法主张相应责任。
四、违规收费雷区
违规收费的认定与退还规则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物业服务人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条,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预收未提供服务的物业费——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议业主对违规收费及时提出异议,依法要求退还。
五、选聘续聘解聘雷区
物业服务人的选聘、续聘与解聘程序需依法进行,常见雷区:一是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程序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未续聘也未另聘的处理——依据该法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三是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程序不了解。建议业主依法定程序行使选聘解聘权利,物业公司依法配合交接。
六、公共收益与特殊情形雷区
公共收益归属与特殊情形处理需要特别留意,常见雷区:一是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属不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是公共区域广告、场地使用等公共收益的归属与管理约定不明;三是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的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四是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经营用房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依据该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议业主关注公共收益管理与共有部分权益,发现违法转委托及时依法维权。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编、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正)及深圳本地物业服务实践整理,仅作普法参考,具体个案请结合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田丁律师事务所愿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依法维护权益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