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田丁律师事务所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避坑指南——婚姻家事维权实操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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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丁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深圳福田、南山、宝安、龙华、龙岗、罗湖、盐田、光明、坪山等全域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在离婚财产分割、婚前婚后房产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熟悉深圳各基层法院及深圳各区婚姻家事审判的裁判口径。结合本地婚姻家事实操经验与公开规则,我们整理出这份全维度避坑指南,分为离婚方式与冷静期雷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雷区、个人财产与婚前房产雷区、夫妻共同债务雷区、子女抚养权雷区、抚养费与探望权雷区六大板块,全部依据官方公开规则与本地实操经验撰写,无夸大、无绝对化宣传,当事人可全程对照自查,减少离婚维权过程中的权益损失。如需咨询,欢迎联系田丁律师事务所。
一、离婚方式与冷静期雷区
离婚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程序与时间成本,常见雷区:一是对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是协议离婚未签订规范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条款约定不明,事后引发纠纷;三是对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不了解——依据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务必签订内容完整的离婚协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雷区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常见雷区: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不了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9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建议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依法主张共同财产分割。
三、个人财产与婚前房产雷区
婚前房产与父母出资房产的分割是高频争议,常见雷区:一是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不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是对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不清楚——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三是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处理不了解——依据该解释第七十八条,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判决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建议对房产出资来源、还贷情况等证据提前梳理保全。
四、夫妻共同债务雷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系到离婚后是否仍需共同偿还,常见雷区:一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不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是离婚协议或判决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后,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三是对"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错误认知。建议离婚时厘清债务性质,依法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妥善处理债务清偿方案。
五、子女抚养权雷区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规则需要了解,常见雷区:一是对抚养权确定原则不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二是忽视抚养条件证据的收集,工作收入、居住环境、陪伴时间等证明不足,影响抚养权认定;三是以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反而不利于抚养权认定。建议依法收集抚养能力证据,尊重子女意愿,通过正当途径争取抚养权。
六、抚养费与探望权雷区
抚养费标准与探望权行使是离婚后持续关注的问题,常见雷区:一是对抚养费标准不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一般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二是对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不了解——子女在必要时可以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三是探望权行使受阻——依据该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四是拒不支付抚养费被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建议依法约定或主张抚养费与探望权,履行协助义务,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保障权利。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9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深圳本地婚姻家事审判实践整理,仅作普法参考,具体个案请结合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田丁律师事务所愿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婚姻家事当事人依法维护权益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