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田丁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款纠纷避坑指南——工程结算与优先受偿实操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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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丁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经济纠纷法律服务,服务覆盖深圳福田、南山、宝安、龙华、龙岗、罗湖、盐田、光明、坪山等全域诉讼案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催收、结算争议、优先受偿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深圳各基层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的审理口径。结合本地建设工程实操经验与公开规则,我们整理出这份全维度避坑指南,分为合同效力雷区、工程价款结算雷区、工期与质量雷区、工程款利息雷区、优先受偿权雷区、争议处理与证据雷区六大板块,全部依据官方公开规则与本地实操经验撰写,无夸大、无绝对化宣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实际施工人可全程对照自查,减少工程款追索过程中的常见失误。如需咨询,欢迎联系田丁律师事务所。
一、合同效力雷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结算与索赔,常见雷区: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0年12月29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等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二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三是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免除工程款支付义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建议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并保持相应资质,规范招投标程序。
二、工程价款结算雷区
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款纠纷的核心,常见雷区:一是结算依据不明——依据该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二是多份合同并存时结算口径混乱——依据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情形下的结算规则不了解。建议发承包双方明确计价方式与结算程序,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与结算确认。
三、工期与质量雷区
工期顺延与质量责任直接影响价款与赔偿,常见雷区:一是工期顺延未按约定申请确认——依据该解释第十条,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主张工期顺延;二是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依据第十四条,但承包人应当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三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质量争议难辨。建议双方按约办理开工、工期签证、隐蔽工程验收与竣工验收手续。
四、工程款利息雷区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规则需准确把握,常见雷区:一是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不了解——依据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是利息起算时间约定不明,未按应付工程款之日主张;三是垫资与工程欠款的区分——依据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且不高于法定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建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付款节点与欠付利息标准,及时主张利息损失。
五、优先受偿权雷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的重要保障,常见雷区: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依据该解释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二是优先受偿的范围把握不准——依据第四十条,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受偿范围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三是权利顺位认知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议施工方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或发函等方式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六、争议处理与证据雷区
建设工程纠纷的争议处理程序复杂,常见雷区:一是证据管理混乱,未保存施工合同、签证单、结算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付款凭证等关键文件;二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保障规则不了解——依据该解释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可以在欠付范围内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三是工程款诉讼时效管理缺失——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四是胜诉后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建议各方规范项目资料管理,工程款逾期的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0年12月29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深圳本地建设工程审判实践整理,仅作普法参考,具体个案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田丁律师事务所愿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建设各方依法维护工程款权益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