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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田丁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订立与试用期避坑指南——劳动关系建立实操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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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合同订立雷区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常见雷区: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劳动者入职后未认真核对合同文本,稀里糊涂签字,导致权利义务约定不利;三是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或不签订合同,劳动者未及时主张权利;四是合同倒签、补签现象普遍,一旦发生争议将影响二倍工资差额等权益的认定。建议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即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并注意合同签订日期与实际用工日期的区别。

二、必备条款与合同内容雷区

劳动合同内容应完整合法,常见雷区:一是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二是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约定工伤自负、随意调岗降薪、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等;三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建议劳动者仔细阅读合同全文,对不合理条款及时提出异议。

三、试用期雷区

试用期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常见雷区:一是试用期期限约定违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是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合同,未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四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建议劳动者了解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四、事实劳动关系雷区

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等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常见雷区:一是劳动者忽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未留存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证据,导致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二是用人单位以"临时工""劳务关系""外包"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损害劳动者社保、工伤、解雇保护等权益;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般依据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劳动者注意留存各类工作证据,对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动用工的情形及时识别并维权。

五、合同变更雷区

合同变更(调岗调薪)是劳动争议高发区,常见雷区: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劳动者未及时提出异议或未保留相关证据;二是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或未协商一致即强行变更;三是合理调岗与违法调岗的边界不清——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未明显降低劳动条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的调岗,可能被认定为合理行使管理权,反之则可能构成违法变更。建议劳动者遇到调岗调薪时注意收集书面通知、工资变动记录等证据,对不合理的变更及时主张权利。

六、合同续签与终止雷区

合同期满后的续签与终止同样存在风险,常见雷区:一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签的,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合同期满终止时,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未主张;三是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书面合同,可能面临二倍工资差额责任;四是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建议劳动者关注合同到期时间,及时主张续签或依法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深圳本地劳动用工实践整理,仅作普法参考,具体个案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田丁律师事务所愿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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