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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看民法典的「择一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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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生产设备,合同总价款50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占合同价款的10%);若乙公司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若任何一方构成根本违约,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定金50万元。后乙公司因产能原因未能按期交付,迟延交货30日。甲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并同时主张违约金100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乙公司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甲公司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与违约金两种责任?

三、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双方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甲公司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主张双倍定金与违约金。考虑到乙公司逾期交货30日,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体现在迟延使用设备的损失上,法院最终支持甲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判决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定金本金则予以退还或抵作价款。

四、法律分析

定金罚则的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确立了「择一适用」规则: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张。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二者在功能上均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主,允许并用将可能导致过度赔偿,有违公平原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选择权在守约方一方,守约方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损失、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测算两种主张中哪一种对己方更为有利,再行主张。

五、律师提示

一是在合同签订阶段,应合理设计定金与违约金条款,注意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金标准应与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避免因约定过高被法院调减;二是在纠纷发生后,守约方应全面评估两种救济方式的利弊,选择更有利于己方的一种主张;三是无论主张定金还是违约金,均应注意及时固定合同、付款凭证、违约事实等证据,为诉讼或仲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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