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分享:施工组长讨薪胜诉——项目负责人出具欠条,劳务报酬全额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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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黄先生入职某建设工程公司惠州项目,担任施工组长,负责三栋镇林湖南路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2000元加餐费补贴1000元。项目负责人杜先生通过微信与黄先生沟通工作安排、进度要求,并多次向其支付部分劳务费。2024年12月10日,黄先生办理离职手续,杜先生代表项目方向其出具工资结算单,确认尚欠劳务报酬550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杜先生仅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剩余46500元一直未付。黄先生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及杜先生共同支付劳务报酬4650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法律咨询服务费4500元。
二、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用工主体究竟是谁;二是欠付劳务报酬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三是逾期付款利息及法律咨询服务费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系统梳理并提交了工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了黄先生接受工作安排、提供劳务、结算报酬的全过程。尽管被告一公司抗辩称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但承办律师通过工资结算单和付款记录,将欠薪事实和欠薪主体清晰地呈现在法庭面前。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接受被告二的工作安排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并与被告二结算劳务报酬,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结合被告二出具的工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记录,确认被告二尚欠劳务报酬46500元。最终缺席判决:一、被告杜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65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被告负担。
四、法律分析
本案围绕劳务报酬追讨,涉及几项重要的法律规则。
第一,事实劳务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接受工作安排、实际提供劳务、与项目负责人结算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应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第二,欠条的证明效力。被告二出具的工资结算单明确载明欠薪金额、还款期限,并有本人签署确认,是认定欠薪事实和金额的关键证据。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欠条、结算单往往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核心凭证。
第三,责任主体的确定。本案中,原告的工资结算、款项支付均与被告二(个人)对接,法院据此认定劳务关系成立于原告与被告二之间;因原告未能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或公司授权被告二招聘用工,故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裁判结果提示劳动者应注意识别真实的用工主体。
第四,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逾期支付劳务报酬构成违约,法院支持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弥补了劳动者的资金占用损失。
第五,缺席判决。本案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充分保障了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当事人应积极应诉、依法维权。
五、律师提示
本案对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维权具有重要提示意义。一是劳动者入职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工主体、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二是工作中应留存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工资转账凭证等证据,离职时应要求出具书面的工资结算单或欠条;三是发生欠薪后应及时催讨并保留催款记录,必要时果断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四是注意识别真实用工主体,避免因主体混淆而影响追讨效果;五是维权过程中应保留法律服务费发票等支付凭证,以便依法主张。遇到劳务报酬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