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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分享:网恋奔现谈婚论嫁,婚约财产纠纷获支持——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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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农女士于2023年12月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2024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同居。2024年9月双方共同前往三亚旅游,此后两人微信聊天中多次谈及装修房屋、共同居住、结婚领证等事宜,双方父母亦知晓交往情况,两人已形成缔结婚姻的意愿。交往期间,因农女士提出家里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给父母买手机、为妹妹付房租、还花呗等开支需求,王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合计向其转款约23万元,农女士亦曾向王先生转款22831元。2025年8月双方因琐事争吵分手,缔结婚姻目的落空。王先生认为农女士系借婚姻索要财物,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212503元、资金占用利息、法律服务费36500元及保全费等。

二、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王先生转出的款项究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还是恋爱同居期间正常的情感赠与和共同生活支出;二是哪些款项应当返还、哪些属于无需返还的赠与;三是资金占用利息、法律服务费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系统梳理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凭证、款项汇总表、维权费用票据等证据,重点论证了双方自三亚旅游后已形成明确的缔结婚姻意愿,王先生是基于结婚目的才进行多笔大额转账,为法庭查明双方关系性质与款项用途提供了完整证据支撑。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三亚旅游回来后,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两人已谈及婚姻家庭,有缔结婚姻的意愿,王先生系基于此才向农女士进行多次、大额转账;两人分手后缔结婚姻目的落空,王先生因此转出的款项应予以返还。同时,款项中亦包含部分自愿赠与及同居期间共同消费的部分,应予以区分。最终判决:一、农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王先生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100000元并支付保全费708元,共计100708元;二、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律分析

本案围绕婚约财产返还,涉及几项重要的法律规则。

第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双方虽系自由恋爱,但法院认定农女士多次以装修、买家具等名义索要财物,相关款项系基于缔结婚姻意愿而给付,而非单纯的恋爱赠与。

第二,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返还。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而进行的小额转账、特殊含义金额(如520元、1314元)及日常共同消费,一般认定为赠与,无需返还;但一方基于缔结婚姻的明确意愿、为筹备婚姻而支付的大额款项,在缔结婚姻目的落空时,应依法返还。本案中,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已谈婚论嫁,据此支持返还大额财物10万元,同时扣除了同居共同消费和自愿赠与部分,体现了「条件未成就、赠与目的落空应返还」的裁判逻辑。

第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婚约财产返还正是基于上述规定,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

第四,证据在婚恋财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双方谈婚论嫁的过程和农女士索要款项的具体事由,转账凭证清晰记载了每笔款项的金额、时间与用途,是法院认定款项性质的核心依据。承办律师对证据的系统梳理和分类举证,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裁判结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利息与法律服务费的支持条件。本案中,因双方未就款项返还有利息约定,且农女士被认定无过错,资金占用利息未获支持;法律服务费亦因无约定且非诉讼必然支出而未获支持。这也提示当事人在维权时应对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有充分预判。

五、律师提示

本案对婚恋关系中的财产往来具有重要提示意义。一是恋爱及谈婚论嫁期间的转账,应尽量明确款项性质,可通过备注、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避免日后争议;二是对于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及日常消费,通常视为赠与,分手后难以主张返还;三是大额款项若用于购房、装修、彩礼等结婚筹备,建议保留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必要时可形成书面约定;四是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后,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系统梳理证据、明确诉讼策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在婚姻家事及财产纠纷领域具有丰富办案经验,欢迎有需要的当事人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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