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肥料货款拖欠多年,调解促成分期还款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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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先生为肥料卖方,长期向被告黎先生供应肥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未结清。2024年4月19日,在原告朋友及亲戚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就拖欠货款事宜进行结算并签订《欠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肥料货款共计73170元,并承诺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还清。因原告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催要欠款,由其女儿受委托负责催款。2024年12月31日催告后,被告仅支付5000元货款,剩余68170元一直未付。原告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817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法律服务费7000元等。
二、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拖欠货款的金额如何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三是法律服务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重点梳理并提交了《欠条》、住院治疗相关材料、催款记录、被告还款凭证及法律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考虑到被告确有还款意愿,承办律师积极推动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避免了诉讼程序拉长带来的时间与成本消耗。
三、调解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170元及利息4000元;二、被告定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定于2026年5月30日前归还剩余货款58170元及利息4000元;三、被告如不按期支付,原告可就余下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负担。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中几项重要的法律规则。
第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本案中,双方经结算签订《欠条》,明确了欠付货款金额,被告未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本案原告主张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利息数额达成一致(4000元),并约定如未按期履行则按LPR计算逾期利息,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息权益,也促使债务人主动履约。
第三,调解结案的制度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确认了债权金额,又为债务人设置了明确的分期还款计划,实现了债权人权益保障与纠纷高效化解的双重目标。
第四,欠条的证明效力。欠条作为双方对债务金额和还款期限的书面确认,是本案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欠条,进一步增强了其证明力,为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律师提示
本案对买卖合同交易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一是交易过程中应注意留存送货单、对账单、欠条等书面凭证,及时对账并固定债权;二是对方逾期付款的,应及时催告并保留催款记录,必要时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三是发生纠纷后,调解、和解是高效化解争议的重要方式,在律师协助下既能明确债权、保障执行,又能节省诉讼时间与成本;四是涉及身体原因无法亲自维权的,可依法委托近亲属或专业律师代为处理。遇到合同货款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