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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劳动仲裁获支持——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与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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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谢女士于2024年11月2日入职深圳市宝安区裕安阿玛尼养生馆(个体工商户),担任美容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每月7000元。因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谢女士于2025年2月20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谢女士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二、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欠付工资如何认定;二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与计算方式;三是劳动者维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能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围绕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出勤情况等关键事实梳理证据,并针对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拒不到庭的情况,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三、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自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2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实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采信申请人主张并支持拖欠工资4207.3元;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持申请人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2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433.33元;申请人胜诉部分对应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资4207.3元、二倍工资差额18433.33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27640.63元。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中几项重要的法律规则。

第一,劳动报酬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已足额支付工资却未能举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据此采信劳动者主张。

第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2024年11月2日入职,自2024年12月2日起享有二倍工资权利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仲裁委据此支持其差额请求。

第三,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本案中,仲裁委按照申请人胜诉比例(88.63%)确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律师代理费,并依法以5000元为上限予以支持。

第四,加付赔偿金与律师咨询费的处理。加付赔偿金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范畴,劳动者未经行政责令前置程序直接主张的,仲裁委不予支持;律师咨询费因缺乏法律依据亦未获支持,体现了仲裁程序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五、律师提示

本案对劳动者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一是入职后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注意保留工资发放、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二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经济补偿及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三是劳动争议仲裁中,涉及工资、解除等事项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应善用举证责任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四是劳动者胜诉后,在深圳等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地区,其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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