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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本金、利息、律师费全部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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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唐女士与被告史先生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10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利息为每月3.3%,并载明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清本息导致诉讼,需承担出借人追讨借款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费用。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仅于2023年2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归还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尚欠本金25000元迟迟未还,甚至信息不回、电话不接。

原告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5000元,支付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二、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如何确保借贷事实能够被法庭采信;二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3%明显高于法定保护上限,利息应当如何依法计算;三是借据中关于律师费的约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重点梳理并固定了完整证据链,包括《借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等,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判决: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92元,由被告负担。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几项重要的法律规则。

第一,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原告通过现金交付借款并留存《借据》,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第二,利息保护上限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双方约定月利率3.3%(折合年利率约39.6%),已超过2020年10月10日一年期LPR(3.85%)的四倍,故法院依法将利率调整为按年利率15.4%(即3.85%×4)计算,既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严格遵循了法定利率保护上限。

第三,逾期利息的确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据此支持原告按借期内利率标准(即LPR四倍)主张逾期利息。

第四,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借据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还清本息导致诉讼的,需承担出借人追讨借款实现债权目的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据此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这一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借据条款精细化设计的重要性。

五、律师提示

本案对出借人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一是出借时务必签订规范的借据或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逾期责任以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方式,条款越完善,维权时越主动;二是注意保存借款交付凭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一旦发生逾期,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民间借贷约定利率并非越高越好,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合理约定、依法维权,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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